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 2004 年第 8 号令)有关规定,现就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企业投资各方应依法修改企业合同、章程,填写申请表,按扩大企业经营范围的相关法定程序上报,并换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应明确具体分销方式(批发、零售、佣金代理),并在申请时报送所经营商品目录清单。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审核。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填写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 / 投资性公司增加分销经营范围上报申请表。 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并开设零售店铺的,以及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非自产产品分销业务的,应按照 8 号令的有关规定审核。 各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 8 号令规定的审批权限,受理或转报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申请。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五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