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央管理的企业:
2005 年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即将开始,请年检部门充分准备,精心组织,在总结 2004 年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此次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现将 2005 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年检对象 凡在 2003 年 1月 1日前由境内投资主体直接投资设立、收购或参股的非金融类境外企业(使用援外资金设立的境外企业及在与我无外交关系的国家或地区设立的境外企业除外)均应参加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凡在 2003 年 1 月 1 日至 2004 年 12 月31日期间设立的非金融类境外企业以及使用援外资金设立的非金融类境外企业、在与我无外交关系的国家或地区设立的非金融类境外企业,只需向年检部门上报《年检报告书》中的报表一、报表二、报表四和境外企业财务报表以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文件或其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批准文件(无法提供的应提交报告说明原因)。 年检部门应做好联合年检的宣传工作,通过在当地媒体发布联合年检公告的形式,通知境内投资主体及时参加 2005 年联合年检,并根据 2004 年的年检情况和自身管理数据,认真核对所辖企业的参检情况,重点清理和查找已办理境外企业批准手续或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但没有按规定参加 2004 年联合年检的境外企业。
二、 年检时间: 2005 年 7 月 1 日至 9 月 15 日。
三、 年检材料 (一) 投资主体可从商务部网站( www.mofcom.gov.cn )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 www.safe.gov.cn )上下载《年检报告书》,统一用 A4 纸打印,并根据境外企业有关材料如实填写,一式三份。 (二) 对已参加 2004 年联合年检、取得《年检证书》的境外企业,投资主体需将一份《年检报告书》、《年检证书》(复印件)于 8 月 10 日前送交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将另两份《年检报告书》、《年检证书》(复印件)、境外企业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送交地方外汇管理部门。 (三) 对于首次参加联合年检的境外企业,投资主体需将一份《年检报告书》送交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将另两份《年检报告书》、境外企业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和与境外企业有关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文件送交地方外汇管理部门。境内投资主体无法提供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文件的,也可提交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批复、外汇资金购汇汇出核准件等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批准文件。上述文件应作为附件一并报送,无法提供的应提交报告说明原因。
四、 地方外汇管理部门年检程序 地方外汇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投资主体完备的年检材料 15 个工作日内,按以下步骤进行年检: (一) 对《年检报告书》的报表二和报表四进行审核。对于报表二,要结合业务档案,重点对该项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报表四,要重点审核投资主体填报数字是否与其报送的境外企业财务报表一致。 (二) 根据对年检材料的审核情况和年检评分标准对参检企业进行评分,并将分值填入《年检报告书》报表五的“外汇部门评价”栏,在“年检部门”栏加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章( 2 )”。 各外汇分局或外汇管理部可视本地实际情况授权辖内中心支局对年检材料进行初审及评分。各外汇分局或外汇管理部对中心支局的初审结果进行复核,并在“年检部门”栏加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章( 2 )”。 (三) 将一份《年检报告书》退还给投资主体,由其转送给地方商务管理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其余材料留存。
五、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年检程序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在收到外汇管理部门的《年检报告书》后,按以下步骤进行年检: (一) 利用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软件评价境外企业状况,将得分乘以50%,得出境外企业状况得分,并填入《年检报告书》报表五中的“境外投资状况”栏目。综合绩效评价年度统一为 2005 年。(二)将境外企业是否开办并正常经营(满分6分)、境外企业运行中是否存在重大问题(满分4分)连同投资主体及其所办境外企业遵守我国有关境外投资规定情况的分值(共计20 分)计入《年检报告书》报表五中的“商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评价”栏目,该栏目的满分分值为 30 分。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应认真调查、客观评价,必要时,可向我驻外经商机构了解有关情况。(三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依据各项分值得出的总分确定境外企业年检等级,在《年检证书》上签注等级,同时加盖年检专用章,并将《年检证书》交投资主体持有。 (四)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完成年检工作后,将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系统形成的数据文件(ADT 格式)以电子邮件上报商务部;将本年度的年检结果(即境外企业等级情况)发送给商务部。发送地址均为: lijian@mofcom.gov.cn.
六、 年检工作总结 年检部门应依据年检结果,认真总结境外投资的有关情况,形成年检工作报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应将工作报告于 2005 年 10 月 15 日前上报商务部,各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将工作报告及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基本情况表(可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 www.safe.gov.cn 上下载)于 2005 年 10 月 15 日前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七、 年检数据交叉核对和共享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外汇管理部门应在 2005 年 10 月 30 日前互相提供并核对年检汇总数据。
八、 档案管理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外汇管理部门应将 2003 年、 2004 年和 2005 年联合年检的相关材料,归入相应境内投资主体的境外企业档案或者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档案一并管理,书面文件保存期限为三年。
九、 对未参检企业的处理 2005 年年检结束后,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外汇管理部门应集中精力对辖内投资主体境外投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处理原则见附件 1 ),并将相关投资主体列为重点监控对象。
十、 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外汇管理部门为投资主体办理境外投资相关业务时,必须核验投资主体参加境外企业年检的情况,并将年检结果作为投资主体合规性的重要考核指标。
十一、 补办国内审批手续 对于已进行境外投资,但未按要求履行完备的国内审批手续的国内投资主体,在参加 2005 年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后,可到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与地方外汇管理部门申请补办有关审批手续(具体补办程序见附件 2 ),并附上当年的《年检证书》。
十二、 为保证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的客观、真实和严肃性,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组成联合工作组,选择部分省市及中央企业,对 2003 、 2004 年联合年检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十三、 2005 年联合年检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商务部(合作司,电话: 010-65197482 ,传真: 010-65197481 )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司,电话: 010-68402252 传真: 010-68402253 )联系。 特此通知